“廣東巨貪”張新華一審被判死刑
  貪污約2 .8億元,受賄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約1億元,刷新了廣州公職人員貪腐紀錄,被坊間稱為國企“億元巨貪”的廣州白雲農工商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昨日被廣州市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其全部違法犯罪所得。法院認定,張新華犯受賄罪、貪污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總額近4億元。張新華稱自己“罪不至死”,當庭提出上訴。
    另一宗備受關註的貪腐案件——冼村原領導班子冼章銘等7名村官貪污受賄案,昨日也在廣州市中院一審宣判。冼章銘等7人均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下。
  包括上述兩案在內,廣州兩級法院昨日一共集中宣判了43件職務犯罪案件,53名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廣州中院披露,量刑尺度的嚴格被充分體現。除張新華被判處死刑外,該院判決的20宗案件中大部分被告人被科以5年以上的重刑,另有一批行賄人也被判刑。“選擇這些典型案件宣判,就是為了促進全社會反腐風氣的形成。讓貪官恐懼,讓百姓信服。”廣州中院刑二庭庭長鄭允展稱。
  侵吞國資

  虛構債務以物抵債,花4565萬吞3 .3億國資
  今年8月份,廣州市白雲農工商聯合公司(以下簡稱“白雲公司”)原總經理張新華涉嫌貪污受賄一案進入法庭審理階段,其中披露出的國企腐敗及國有資產侵吞問題曾被檢察機關評價為“觸目驚心”。
  白雲公司原本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業,是於1979年由廣州市農場管理局屬下的白雲山農場、九佛農場、沙田果園場、黃金圍農場聯合組建而成,1984年被確定為處級機構單位。
  白雲公司後來又陸續出資設立公司或參與國有聯營公司,旗下擁有了白雲配件廠、白雲雙燕實業公司、梅花園林賓館、廣州市國有白雲農工商生產資料公司等一大批公司。2013年,白雲公司及旗下一大批子公司正式劃歸廣州市城投集團管理。
  在上世紀90年代末,擁有總面積約2.5萬畝土地、20多家下屬企業的白雲公司,一度陷入6.2億元的巨額債務危機。身為白雲公司總經理及多家子公司一把手的張新華,利用主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假借企業改製之名,開始大肆上演“左手倒右手”的侵吞國有資產大戲。
  據廣州中院審理查明,在1998年6月2013年5月間,張新華等管理層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出資成立了屬於股份制民營企業的廣田公司以及私營性質的新雨田公司。
  張新華等人先是以“保護國有資產”、安置職工的名義,將白雲公司的土地、廠房等資產交由廣田公司托管、代為經營。後又以新雨田公司的名義購買廣田公司的全部股份。其間,張新華等人利用代管白雲公司資金的便利,通過虛設債務、以物抵債、低估資產、主動訴訟及和解的方式,陸續將白雲公司的土地、廠房等大批資產從國企轉移至私企,從而達到控制、侵吞的目的。
  據相關機構事後評估,白雲公司上述被交易的資產市場評估價為3.3億多元,而實際交易價僅為4565萬元,相差2.845億餘元。這意味著,白雲公司的大量國有資產被張新華等人賤賣給了自己掌控的私企,上述差價2.845億餘元,被法院認定為張新華等人的貪污金額。
  收受賄賂

  大肆轉手賣地賣廠房,收受開發商賄賂近億
  廣州中院還查明,在1998年6月至2013年5月間,張新華在擔任白雲公司及其多家子公司一把手時,利用掌管全面工作、負責公司及下屬公司資產物業的便利,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並據此提出、收受好處費。
  據統計,張新華收受了開發商江逢燦、游德武、何澤明、楊悅宏等人賄送的款項共計人民幣5680萬元、港幣730萬元,全部據為己有。這部分被法庭認定為受賄罪部分。
  張新華利用控制的私企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在轉賣上述侵吞得來的國有資產時,收受了多名開發商賄賂款共計港幣3529萬元、人民幣450萬元。這一部分由於張新華所憑藉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最終被法庭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部分。
  廣州中院經審理後認定,張新華等原白雲公司的部分高管,在主持成立廣田公司後,先以委托代管的方式陸續取得白雲公司資產,再伙同班子成員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隱瞞債權等手段,將白雲公司及下屬公司的多宗土地及房產非法轉走、侵吞控制。他們辯解這是為了保護國有資產、妥善安置員工的說法,其實只是為了一步步非法控制資產,而所謂的借款債務、法院訴訟等只是他們掩蓋侵吞國有資產的方式。
  法庭直擊

  舉報人:張新華,你死哽啦
  昨日上午的宣判現場,張新華在聽到一審判處死刑的結果後,他當庭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滿,稱自己“罪不至死”,將考慮上訴。旁聽席上,曾舉報了張新華及白雲公司管理層長達8年的老伯任權,在聽到判決結果後特意喊住了張新華,大聲稱:“張新華,你也有今天,你死哽啦。”
  現年73歲的任權,是白雲農工商公司下屬企業白雲配件廠的老職工。張新華大肆倒賣白雲公司的土地和廠房,導致白雲配件廠的職工宿舍周邊用地緊張,職工宿舍被“包圍”。“連小區出路都不是我們的了,救護車都進不去。”任伯稱,如果不是一眾老職工寄居在職工宿舍沒地方可去,“職工宿舍恐怕都被賣掉了”。
  除張新華案外,昨日上午,白雲農工商系列案中的管理層成員章國春、邱一璇、羅漢鐘、陳宇航、張福來、黃銀娣、張桂新、石志文等人涉及的案件也分別進行了宣判。
  在被問到張新華系列腐敗案暫告一段落,對目前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是否滿意時,舉報人任權表示張新華等人的被處理,只是白雲農工商公司國企腐敗和巨額國資被侵吞的一個表象。
  “就憑他們幾個國企的管理人員,就能順利完成這麼大規模國有資產的轉移?”任權等老職工認為,張新華系列腐敗案上同時暴露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以及虛假訴訟等手段背後可能隱藏的公職人員腐敗等問題,現在還沒有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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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冼村7村官窩案最高被判4年
  今年7月,冼村上一屆領導班子7名成員冼章銘、盧佑醒等人,被指控涉嫌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在廣州中院審理。該案昨日一審宣判,由於冼章銘、盧佑醒等人的主體身份不適格,還構不成貪污罪和受賄罪。法庭僅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7人分別判處了4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檢方指控,從2000年至2011年長達十多年的時間里,冼章銘等村領導班子利用職務便利,伙同村委幹部,以超額發放精神文明獎等獎勵的方式,共同侵吞了屬於村集體的公共財產高達724.8萬餘元。其中,冼章銘個人分得77萬多元,其餘多名村官也有數十萬進賬。檢方認為,冼章銘等人的行為構成貪污罪。
  另外,檢方稱多年來,冼章銘等7名舊任村領導班子成員,在國有土地管理和經營,合作共建或開發選擇開發商,以及村集體物業的放租過程中,為多名房地產商、物管公司提供幫助,以低價出租物業,並集體收受開發商給予的高額賄賂,共計200多萬元。其中冼章銘被指受賄人民幣23萬餘元,港幣13萬餘元,購物卡價值7000餘元等。
  廣州中院一審認定,冼章銘等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故不具備貪污和受賄罪的主體身份,另外侵吞的集體財產部分,不是國有資產,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他們有非法占有集體財產的主觀故意,故該部分獎金髮放是合法正常的,貪污罪不成立。冼章銘等人收受開發商好處費部分,僅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故作出上述判決。
  三項罪名

  受賄罪、貪污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涉案總額近4億元
  ●收受賄款
  5680萬元人民幣+730萬港元
  ●侵吞國資
  2.8億多元
  ●收受“好處費”
  超過3529萬港元+450萬元人民幣
  涉案時間
  15年
  1998年6月—2013年5月
  主要罪行

  ●借改製變“土豪”
  1998年6月—2013年5月,在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合作開發房產項目中,為相關單位、個人提供幫助,收受賄款共計5 6 8 0萬元人民幣和730萬港元。
  ●私自成立公司
  2003年後,私自成立廣田公司、新雨田公司,通過虛設債務、低估資產、主動訴訟等方法侵吞白雲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房產、土地,達2 .8億多元。
  ●收“好處費”
  2010—2011年,利用控制廣田、新雨田公司職務便利,為江門一家公司受讓廣田公司債權及相關地塊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超過3529萬港元和450萬元人民幣。
  洗錢手法

  ●香港洗錢
  在香港成立新元公司,由其外甥和司機代其持股,通過地下錢莊洗白後,將部分贓款匯至其前妻和女兒的海外賬戶,又將剩餘贓款出借或投資廣田公司收取高額回報。
  ●移花接木
  成立多家關聯公司,註入或出借贓款用於投資開發。
  鏈接

  部分集中宣判案件

  ●盧佑醒 獲刑4年
  原職務:冼村實業有限公司黨支部副書記
  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冼村窩案代表)
  ●程樵佳 獲刑11年
  原職務:廣州燃料集團董事長
  罪名:受賄罪
  ●林福全 無期徒刑
  原職務:中國華水水電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
  罪名: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梁春火 獲刑8年
  原職務:中國某通信公司廣州分公司黨委書記
  罪名:受賄罪
  ●劉揚波 獲刑6年
  原職務:增城市委常委、市委辦公室主任
  罪名:受賄罪
  截至11月中旬,廣州兩級法院受理職務犯罪案總量已超過500件
  人數
  涉及被告人730多名
  類型
  貪污、賄賂類犯罪80%以上
  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等瀆職類犯罪數量增多,一人涉及多個罪名的案件增多
  身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約占四成
  國企員工 約占三成
  事業單位成員 約占一成
  村委成員 約占一成
  經濟社成員 約占一成
  年齡
  4 0 - 6 0歲仍是高發年齡段,但也出現80後。
  案額
  多數在10萬-100萬元、100萬-500萬元;1000萬以上案件數量增多。如張新華案,公訴機關指控涉案總金額近3 .8億元。
  行業
  工程建設、徵地拆遷、政府採購等領域是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傳統易發高發行業,近年開始涉及電信、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
  特點
  ①基層“小官員”製造“大腐敗”。
  ②窩案、串案。
  同一單位或同一系統的窩案、串案時有發生,上下勾結、內外聯合。
  ③家庭、情婦共同腐敗。
  職務腐敗向情婦、家屬共同腐敗蔓延。
  ④反偵查能力變強。
  犯罪方式翻新,隱蔽性增強。
  ⑤由短平快型向長期型發展。
  直接權錢交易向長期“感情投資型”發展,建立穩定關係。
  ⑥職務犯罪行為次數多,持續時間長。
  超5年的案件增多,甚至有10年以上。
  ⑦以“合法形式”權錢交易。
  犯罪行為人以節假日、生病住院、婚喪嫁娶等名義收取禮金,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價購買房屋等變相受賄。
  廣州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剖析職務犯罪新特征
  官員個人腐敗向情婦、家屬共同腐敗蔓延
  廣州中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鄭允展昨日剖析近年廣州審判的職務犯罪案新趨勢與特征:涉案金額增大,動輒上千萬元;同一單位或同一系統窩案、串案時有發生,犯罪分子抱著“同坐一條船”的心態上下勾結腐敗;職務犯罪從官員個人腐敗向情人腐敗、家屬共同腐敗蔓延等。
  職務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長
  鄭允展介紹,廣州中院此次主動向社會通報宣判情況,目的就是要把全市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嚴格懲處職務犯罪的決心、力度和成效向全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希望借助公眾、媒體力量對一些典型案例廣而告之,起到有效警示教育作用。
  此次集中宣判的職務犯罪案都是有一定典型性,能夠代表某類型案件特點。例如,既涉及政府官員又有國企高管、基層村組織成員,既有貪污受賄,又有行賄、濫用職權等。“還要有警示教育意義,如張新華案的死刑判決、挪用公款的林福全頂格量刑等。”鄭允展說,選擇這些案件公佈就是要讓貪腐分子明白,不論官大官小,不論錢多錢少,“伸手必被抓”。
  鄭允展介紹,廣州法院受理的職務犯罪最明顯變化就是案件數量增長。以今年為例,全市法院12月份宣判的案件就有50多件。截至11月中旬,今年兩級法院受理職務犯罪案已超過500件。
  窩案串案多 查一個帶一窩
  鄭允展介紹,廣州中院除審理二審案件外,一審案件主要受理犯罪數額較大,或者職務級別較高,或者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還要審理部分指定管轄的案件。總體而言,廣州中院審理的案件更引人關註。部分案件危害大、影響廣。有的因為犯罪主體的原職務級別比較高,市副局以上及廳級幹部涉案時有發生;有的因為造成惡劣後果,如冼村村官集體貪腐案,不僅給群眾利益造成極大破壞,還引發其他諸多負面影響;有的因為造成國家重大損失,如張新華等人貪污案等。而且,涉案金額越來越高,一些級別較低、掌握實權的基層官員也能製造腐敗大案。
  此外,同一單位或同一系統的窩案、串案時有發生。白雲農工商公司以張新華為首的窩案,冼村7名村官、從化良口鎮高沙村的村官等案件,與之前廣州市民政局李治臻等人系列案、廣東省鹽業公司沈志強等人系列案、廣發行受賄窩案等一樣,犯罪分子抱著“利益均沾”或“同坐一條船”的心態上下勾結、內外聯合、共同策劃作案,查處一個案件帶出一串、一窩現象比較多見。
  官員情人或家屬涉案增多
  在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主要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在為經營者謀取商業利益中索取、收受賄賂。廣州中院審判發現,近年國家工作人員涉商業賄賂犯罪比例有增大趨勢,涉案範圍由集中向分散髮展,呈現蔓延態勢。2009年至2014年間,廣州中院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案約占職務犯罪案件數量的70%。國家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往往發生在管理權與市場產生聯繫的環節。此次宣判案件中,多起案件涉及城管、稅務、民政、環保等職權部門,甚至連機電公司都有。
  鄭允展說,不少職務腐敗與家庭腐敗聯繫在一起,由個人向家庭蔓延,主要包括:一是情婦腐敗。情婦主動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牟利,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為維繫與情婦關係而貪腐,或者利用職權為情婦商業活動牟利,錶面上看沒有直接受賄,實際系利用權力包養情婦;二是家屬共同腐敗。家屬大打親情牌,慫恿或直接共同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或地位影響進行權錢交易;三是家庭成員成為腐敗幌子。不少行賄人是從國家工作人員家屬入手,藉此接近並伺機牟利。國家工作人員也會以子女讀書、結婚、父母親戚生病住院等幌子收受賄賂。
  A 04-06版 採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馬偉鋒 馬英 彭勇 羅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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